摘要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在维护道路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权益方面卓有成效,但也暴露出挤压司法资源、处罚范围失范等问题。其根源在于醉驾认定标准存在一定缺陷,仅凭血酒含量即入罪忽视了个体的生理差异与犯罪侵害法益的本质,实质上扩大了犯罪圈,违反了刑法的谦抑精神。建立以比例原则为指导,血酒含量为认定基础,眼动测试、平衡性测试、模拟路况反应等检测为阻却要素的阶层认定标准可以更加合理地框定犯罪圈,平衡刑法的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藉以实现刑法在应对风险社会、推动法治现代化建设上的关键作用。

  • 单位
    湖南工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