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校园贷"、"套路贷"等非法放贷行为对正常的社会秩序以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影响。从本质上言,这些非法放贷行为或具有营利的目的,或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又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我国刑法也没有对这一危害社会的行为作出必要的回应,但基于范伯格损害原则理论以及对积极的行政权进行限制等角度将非法放贷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却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