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法律表达,必须在法理层面厘清三权的逻辑关系,明确权利的产生方式、确定权利的性质、划定权利的边界。借鉴共有这一基础法律关系的视角可以使三权问题回归三权结构和单层权利结构。在共有视角下,三权分置回归“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三权结构,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于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土地经营权产生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设立,确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次级所有权属性和土地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