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对此进行了细化,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根据案件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不仅让法法衔接更加顺畅高效,也有利于案件质量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