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我国逾期举证规范制度进行全面改革,预期以构成要件的阶梯式适用发挥对拖延诉讼的层次化制裁效果。然而该制度在实践运行中普遍遭到法院对其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的搁置、规避、改装、误用,从而背离了立法预期。逾期举证规范制度的偏差运作主要根源于忽略促进诉讼的价值,以及结果导向司法理念下的程序性裁判规则的缺失。为规范逾期举证规定的适用,同时引导实务界关注和接受促进诉讼理念,需以提高逾期举证规范制度的司法地位为出发点,立法上应明文引入"促进诉讼原则"和逾期举证规范制度的"导致诉讼迟延要件",强化促进诉讼价值和逾期举证规范制度对该价值的维护;司法上则应发布指导性案例,提高法院对逾期举证规范制度的重视程度并规范法院的适用。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