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的独立人格以从各种自然共同体和人为共同体的依附中独立出来为前提,能为自己代言是人工智能获得独立人格的基础。强行赋予人工智能主体资格的行为是如同猎狐人规则一样的伪善,是极端不正义的体现。即便是赋予超人工智能独立人格,但由于人类应当具有控制人工智能的能力,人工智能的独立人格便成为了减损的人格,从而使人工智能失去了非难的可能,人工智能的独立人格也变成为了伪命题。因此刺破人工智能的人格面纱,对人工智能独立主体地位的否定是毋庸置疑的。由于否定了人工高智能的独立人格,教唆犯和间接正犯变成了无稽之谈,从而过失共同正犯也就凸显了其得天独厚的优势,追究人工智能研发者和生产者的过失责任成为了德国实务界的共识。对人工智能独立人格的否定和对人工智能犯罪增设独立条款的相继否定并不意味着对人工智能所带来风险的忽视,而是指现有体系内足以应对人工智能所带来的对刑法的冲击。风险刑法在应对未知风险时显示了其独特的价值,结果避免之虞是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的归责条件;而动物风险则对行为人利用人工智能去犯罪提供了可以参考的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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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河北经贸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