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消费关系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以及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侵权关系。现有金融法规对金融消费关系的规制侧重于纵向监管关系的调控,而忽略了对横向交易关系的规制,以致金融交易中发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基础民事关系的权利救济无法可循。以"金融消费者"作为立法切入点来规制金融消费关系,要注意金融机构的交易自由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平衡以及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特别立法与现有法律规范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