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必要措施"是否指与"删除"相当的措施,以及与"删除"相当的措施能否适用于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司法实务界有不同认识,这使界定"必要措施"的内涵与外延有了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通知-必要措施"语境下对必要措施的判断涉及技术控制能力、利益平衡等因素。在这些因素的检验下,"转通知"的要求对于网络用户实名注册的网络服务,可以成为"必要措施"。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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