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皖环[2021]56号各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为贯彻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 31号)有关要求,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确保在用汽车污染排放达标,持续改善我省空气质量,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研究制定了《安徽省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 单位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