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设定股东义务的效力审查

作者:常方平; 张璐
来源:人民司法, 2019, (11): 57-59.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19.11.019

摘要

<正>【裁判要旨】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应以股东真实合法的担保意思表示为基础。公司股东会为股东设立合法有效的担保义务,应以公司章程规定或是与当事股东的有效约定为前提。在没有法定、公司章程规定和有效约定的情况下,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为公司股东设定对公司债务的担保义务,所作决议无效。

  • 单位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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