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作者:张雁; 张倩
来源:人民司法, 2022, (08): 41-44.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22.08.010

摘要

<正>【裁判要旨】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与不具有保险经营资质的公司签订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合同而未投保商业保险的,该合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不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关于先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再由机动车侵权人赔偿的规定,而应由机动车侵权人先行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