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背景下,其法理学主体性缺失的问题逐渐暴露,主要表现为缺少对西方法学的反思以及对我国法治实践的研究匮乏等方面,进而致使中国法理学无法实现对部门法学的有效指导。鉴于此,本文针对当代中国法理学主体性缺失的具体表现和原因展开分析,并就其转型提出可行性建议,以期为共同建设具有中国特性的法理学做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