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至今已积累了近十年的实践经验,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但我国的司法实践和诉讼理论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却存在一些误解。通过对司法实践运行状况的考察,发现存在当事人之选择具有偏向性、检察消费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适用混乱等困境。其根源在于我国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定位存在偏差,对公益诉讼和集合性私权赔偿诉讼程序的认识仍存在混淆。因此,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应当回归其预防功能,厘清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与集合性私权赔偿诉讼程序的关系,重新界定原告适格,规制惩罚性赔偿金计算和归属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