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审批,转为备案管理。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的任一种类型,不具备“一般禁止”的前提;其核心逻辑是“公法积极作为义务”,不禁止行政相对人实施特定行为,主要为信息收集,服务于后续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强调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激发市场活力,体现了政府“放管服”改革的战略举措,具有利于缓解信息不对称、培育市场信用机制、体现政府柔性监督管理机制的功能意义。但国家尚未对备案管理进行统一立法,理论和实务界对备案管理的概念内涵、运行原理、管理效果等认识不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中存在备案管理异化为许可、备案管理程序规制不足、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能力薄弱等现实困境,建议明晰备案管理的法律性质、统一完善备案管理程序、提高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能力。通过构建合法、科学、系统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规制机制,坚持“放”和“管”统一,切实保障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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