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民法典》的出台必然会给其所在的法律系统及受法律规制的社会带来全方位的影响,包括民法调整领域的基本确定、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调和以及私人权利对政府权力的约束等。这对以市场经济为规制对象、以政府为规制主体、坚持社会本位的经济法规制提出了新的理论要求。《民法典》形塑的“民法国家“”社会本位”和“市场主体”观念,蕴含着协同规制、服务规制和有限规制的理念,这要求经济法规制应当以保障新型协同关系为价值准星,以服务社会契约法益为终极追求,以克制政府权力滥用为“底线道德”。为应对规制目标、价值取向和规制原则上的新要求,经济法规制首先要在规制理念上有所创新,树立起在风险社会中多元主体共担责任、共同治理,但又各负其责且有一套理性构建的法律制度为保证的规制理念。如此,经济法规制才能在民法典时代更好地促进经济法宗旨的实现,从而使社会契约法益最大化。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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