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阶段的监护制度亟待完善,在不久前出台的《民法总则》中就有十四条法律规定,是对监护制度的完善,使得尊重被监护人意愿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两大原则更加明确,监护制度的基本框架更加明晰。但随着婚姻家庭编立法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监护制度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讨论。如:《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问题。法律未对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进行区分,而是将父母责任与其他监护人责任一并规定,如此设置是否合理?除此之外,还需讨论,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监护制度的模式如何选择;婚姻家庭编中规定监护制度是否需要;如何明晰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其与《民法总则》相协调;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等仍是学界讨论的重要问题。本文从婚姻家庭编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入手,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试图提出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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