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为全面贯彻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稳步提高民生保障水平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切实提高民生保障水平的要求,自治区政府近日印发了《关于2022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字〔2022〕40号)(以下简称《救助标准》),对全区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要求各地区确保于6月1 0日前按照新的标准将上半年资金补发完毕,并按月发放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金。为方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正确理解《救助标准》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