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一章设置了两种环境侵权认定范式,其中,第1229条着重规范侵害私主体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第1234条则重在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这表明《民法典》正式将环境侵权细分为为侵害私益的普通环境侵权和救济公益的生态环境侵权两种模式。其在责任承担、惩罚性赔偿等方面存在规则耦合,但因二者所侵犯客体的法益不同,相应主体在两种侵权诉讼中的诉讼能力迥异,在过错推定、举证分配中又存在规则分立。本文通过对该章两种环境侵权模式耦合与分立规范的系统梳理,探寻出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