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处方权是指医师开具处方药品、开展检查操作、进行手术、收治患者、开具相关证明的权力。在传统观念里,护士不具备处方权。然而,随着社会医疗与护理学科的不断发展,美国、英国、加拿大等欧美发达国家已经在法律层面上授予了部分护士一定范围内的处方权。我国在《护士条例》中明确指出护士不具备处方权,但是护士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应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同时护士有义务对医嘱进行监督与检查,如未及时发现医嘱存在的错误,将与医生一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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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处方权是指医师开具处方药品、开展检查操作、进行手术、收治患者、开具相关证明的权力。在传统观念里,护士不具备处方权。然而,随着社会医疗与护理学科的不断发展,美国、英国、加拿大等欧美发达国家已经在法律层面上授予了部分护士一定范围内的处方权。我国在《护士条例》中明确指出护士不具备处方权,但是护士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应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同时护士有义务对医嘱进行监督与检查,如未及时发现医嘱存在的错误,将与医生一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