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长三角公共卫生区域合作主要是工作机制方面的合作,尚未在制度层面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协作制定。长三角公共卫生区域合作的探索与实践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协作制定奠定了基础;公共卫生的内在特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协作制定提出了需求;为使长三角公共卫生政策协调一致,需要协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签署行政规范性文件协作制定的合作协议,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协作制定的主体、程序和重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