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与担保物权之间存在冲突,冲突的成因主要为特别法与一般法的识别问题、存在留白的法律漏洞、债权与物权之间冲突等。但这种冲突的解决,可以通过特别法解释与体系解释、"债—物"区分原理、利益衡量、比较法解释等的分析,得出破产清算程序中担保物权应优先于税收债权的结论,并不需要通过耗时、耗力的专门立法修订予以弥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