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进入数字社会以后,算法逐步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深度交融,形成了一种大数据加持、自动化决策和场景化驱动的独特运行逻辑。这对法律价值提出了严峻挑战,它在很大程度上挑战着主体的自由空间、个体的平等机会以及社会的制度正义。然而,无论是诉诸算法公开的规制模式,还是以个体赋权为核心的回应模式,都未能对法律和科技之间的关系展开更深层次的分析,在技术理念、制度设计和治理效能等方面存在法理难题。科学化解算法诱发的价值挑战,需要能够包容多元治理主体、平衡各方利益,实现激励发展与合理规制相协调的包容性治理框架。主体层面的包容共治和工具层面的多元互补,共同构成了包容性治理的治理结构。在这一治理结构下,未来应当在主体机制上促进多元主体的包容共治,在实施机制上强化算法治理实施工具的系统性,在保障机制上通过算法的可信控制来确保算法符合人类社会的“共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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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