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民法的内部视角下,生态修复责任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民事责任形式,并且是一种特殊的环境侵权责任;在民法的外部视角下,生态修复责任条款是民法中的一种外部性限制规范,使民法在其特定范围内承载起修复生态环境的使命。生态修复责任在《民法典》中的功能定位是救济生态环境损害和恢复受到侵犯的生态环境利益,具有一定的公益救济功能。为实现生态修复责任功能的有效发挥,应当完善与之配套的相关规则,包括确立请求权基础规范,细化适用条件规则以及增加衔接性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