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02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 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解读《民法典》时指出, "生命尊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生的尊严, 二是活的尊严, 三是死的尊严。"生如夏花之绚烂, 死如秋叶之静美", 其实生与死都是生命的必然经历。正是不可避免的死亡, 才让我们更加珍惜有限的生命。但是由于大多数人对死亡不可避免的恐惧, 让人们不愿触及死亡, 不能直面死亡, 有很多人在痛苦和无奈中带着无尽的遗憾离开这个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