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活动常常会面对来自公众的质疑,让民众更多参与进司法活动当中是不现实的。司法活动的高度技术性与法律系统的封闭性,普通民众很难直接参与其中。司法对公众认识与社会命题的回应,应当通过法律解释来实现,在理解解释法律规范的内涵时尽可能与社会的普遍理解相一致,而不应当跳过规范直接回应公众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