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其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应作为行政处罚程序加以运用,但目前云南省各地烟草专卖局均将该行政处罚"简略化",省去了立案、听证、转告与公告等关键环节,导致行政处罚程序措施化,本文从现状、理论依据、建议措施和解决路径四个维度试图说明如果将"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化。

  • 单位
    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