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处于破产或清算状态下的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果同时享有对股东未到期出资债权,此时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清偿利益产生显性的冲突与矛盾。在法律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技术层面,公司催缴权的确立不仅使公司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具有了正当的请求权基础,而且也为公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及申请代位执行扫清了障碍。同时,催缴权的确立能够为破产管理人请求未界履行期限出资人提前履行出资义务提供正当性,并且为债权人在公司清算阶段向未界出资履行期限股东请求其提前履行出资义务提供了相应的权利基础,进而使公司债权人保护体系更加完整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