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章探讨当前经济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判断标准,提出"竞争利益—竞争行为—竞争损害—竞争评估"范式。判断一项竞争行为是否不正当时,需要依次考虑原告是否存在值得保护的竞争利益、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具体竞争关系、被告的竞争行为是否使原告竞争利益受损三个构成要件。该三点的证立,可初步证明原告竞争利益受损,被告竞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要作进一步竞争评估:应保护相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但不应持家长式监管风,假想消费者利益的受损严重性;应谨慎适用惯例、道德,因其证成路径欠清晰;应注重维护竞争自由,避免寒蝉效应,避免人为造成不必要的垄断和市场封锁。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