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协议的类型化建构

作者:董泽瑞
来源: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3, 38(06): 152-170.
DOI:10.19916/j.cnki.cn31-2011/d.20231102.002

摘要

在法律规范层面和司法实践层面,以物抵债协议面临分类错误、新旧给付关系难以确定等问题,《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意见稿》第28条、第29条是以物抵债的最新规则发展,但尚有不足。对此,应坚持功能主义,明确以物抵债协议的真实性质,以现有民法理论为基础完善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构造,并从协议签订日期与债务履行期的关系、新给付履行期与原给付履行期的关系以及当事人目的等多重维度完成以物抵债协议的类型化建构。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构造为变更契约下的代物清偿,原给付和新给付共同保障基础债权的实现,且债务人应先履行新给付,同时需给债权人配置瑕疵担保责任请求权、原给付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救济手段,协议下并不存在强制清算义务。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与《民法典》第388条相契合,但应采取穿透式司法审判思维探究该类协议的真实担保意思,避免隐藏的意思表示,以区分不同情形选择适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中所确定的有关担保物权的规则。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