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是高质量立法的两个标准。但是,在立法科学性与民主性的要求之间潜存紧张,前者要求的是合规律性;后者要求的是符合大多数人的意志。两者有时是冲突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理念和立法机制可以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促进高质量立法需要避免三个误解:对客观规律与主观选择关系的误解,对专家认识与规律性认识的误解,对民众要求与人民要求的误解。同时,立法工作过程中有三个节点,即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草案的起草,法律案、法规案的审议,其工作内容和方式亦值得完善和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