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主算法不同于计算机化的初阶算法,具有不可控制性和不可预测性。由于其随机性工具、线上参数动态变化、远超于人的计算力及逐步走向无监督的发展趋势,我国现行民法规范,无法证成自主算法行为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这将导致一系列问题,如相同损害无法获得相同法律救济的不平等性、个人与技术之间的经济地位严重失衡以及文化伦理等"隐性价值"在算法技术中的缺失等。为解决现行隐私保护的法律标准不够灵活且不够中性的理论困境,我国应重构自主算法隐私保护的评价标准。该标准的内在要求是动态性、客观性和相当性。借鉴美国的经验,认定自主算法侵犯隐私权时,隐私应采动态组合标准,过错应采合理人标准,因果关系应采可预见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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