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1年,我国新著作权法实施,将原“电影以及用类似摄制电影方法获得的作品”修改成“视听作品”。此次修改虽然扩大了原作品的涵盖范围,但是仅改变了视听作品原有的概念表述,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仍缺乏明确的定义以及相关配套制度。同时,此次修改保留了录像制品的概念,使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在法律属性上是构成作品还是录像制品的争议不断。笔者建议,关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法律属性应当类型化区分、认定,通过是否符合独创性要求来界定画面是否具有作品属性,并对具有作品属性的画面从符合连续动态画面、有伴音或无伴音、固定载体三个方面认定其是否构成视听作品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