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在刑法上尚未给利息设置天花板,导致的结果是,虽然在民法领域,根据司法解释,超过36%的年利率不再受法律保护,但是,36%以上的区域仍是滋生高利贷的"灰色地带"。在此地带,放贷人可以利用借款人在经济上的弱势地位乃至采用欺诈或威逼等手段来缔结高利贷合同,并在事后通过暴力或非暴力手段催讨债务、逼迫被害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2019年10月21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积极肯定了非法经营罪在打击非法放贷中的适用。然而,受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的限制,处罚对象限于私人钱庄的非法放贷,不足以彻底解决高利贷及其周边行为带来的社会问题。涉高利贷的违法犯罪现象与经济发展同步而生,日本的经济发展起步较早,刑法上依据《出资法》和《贷金业法》在高利本身的入罪和职业放贷的合规操作等方面积聚了大量经验,值得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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