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仲裁中调解作为一种融合了仲裁与调解两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复合程序,有利于降低争议解决成本,提高争议解决效率,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商业关系,确保调解协议得到有效执行。实践中,它主要分为顺序性模式、平行程序模式、混合模式等典型模式,国内学术界对于其中的“影子调解”一直存在着误解。但是,仲裁中调解在具体适用时可能会违反公正原则,调解程序的前置性也可能会影响仲裁员的判断,混淆仲裁员的职能。由于仲裁与调解的自愿性,只要坚持以当事人的合意和自主选择为基础,以合法性原则为框架,再辅以合适的程序规则,就会尽可能消除调解程序对仲裁员的影响。我国当前正在修订《仲裁法》,建议接纳仲裁中调解这一新型纠纷解决机制,并规定仲裁员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