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但因其定性不明确、被征收主体资格缺失及民事权益保障缺乏等原因,导致其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构建经营权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应将土地经营权界定为一项权利用益物权,将其纳入农地征收的客体范围,确立经营权主体在农地征收中的独立的被征收主体法律地位,并完善经营权主体权益诉讼与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