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为应从更广泛意义上的信任出发,在本体论层面阐释信任与治安的关系。在功能价值上,信任对于治安是一种确定性的渊源,是本体安全感的起源,能够反映治安核心矛盾的平衡,是一种社会控制方式和治安资源。在运行机理上,通过“信任—不信任”的开放二元阈限,个体能够克服存在焦虑,参与到社会秩序中,并促成对社会风险的识别和排除。在实践中,现代性的推进伴随着信任的转型、信任危机以及不信任供给困难等困境。对此,应当通过构建积极信任关系、保障多元信任体系、主动构建风险文化、搭建可持续的公共信任资源网络等思路,形成符合我国社会实践的信任机制,助力治安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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