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作为公共数据的管理人,其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迫在眉睫,然而实践中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度体系尚未完善。同时,公共数据运营的边界尚未明确,数据权益配置不清,数据授权运营存在立法不足等问题。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度应基于社会本位,在授权的权限设置、被授权对象的选择、可开发公共数据范围的确定以及授权协议内容、形式等方面朝着实现公共利益的方向进行。按照“领域法学”思维,坚持问题导向,构建数据归集制度、运营管理监督制度、数据需求交付管理制度、效果评估制度等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度,完善现有的公共数据分级分类规则和技术性规范,从市场生态培育角度出发,保障公共数据利用的安全性、公平性与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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