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作品有两种不同的著作权立法模式,即视听作品一分模式和视听作品+录像制品二分模式。作为作者权体系国家,我国著作权法从一开始即采用二分模式,并一直沿用至今。随着视听产业的创新和发展,著作权法中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的概念与规则已不适应实践需要,急需修改和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应坚持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的二分立法模式,并通过重构视听作品独创性标准解决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的认定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