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宁财规发[2018]4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为明确跨地区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