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技术措施的保护及其限制

作者:朱晓睿
来源: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 21(03): 81-88.
DOI:10.19366/j.cnki.1009-055X.2019.03.009

摘要

在数字时代新媒体环境下,作品的利用方式已经由获得作品复制件转变为直接体验作品内容,技术措施事实上已成为权利人保护其作品及相关合法权益的事前性私力救济手段。从产权制度视角看,将接触控制技术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客体加以保护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版权法应当赋予版权人保护接触控制技术措施的权利,同时设立相应的权利限制。版权法将接触控制技术措施本身作为独立的权利客体,不失为一种具有成本效益的产权制度设计,符合版权制度的设立初衷。由此,版权作品交易市场方能继续扩大,版权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将得到进一步的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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