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环保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通过对2015年至2021年环境公益诉讼142份一审裁判文书的分析,发现环保组织较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占比低。究其原因,环保组织在实践中遭遇准入条件苛刻、参与范围过窄、鉴定费用过高、行政理念落后等困境。结合国内实践与域外考察,应当从环保组织资金来源及参与范围、鉴定费用合理化、转变政府观念、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等不同角度寻求"破局"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