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此次‘两个办法’的出台,将为在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开展责任人认定提供依据,进一步落实污染担责的原则。"闲置的农用地上堆满了垃圾,地下水因此被污染,土地使用人对此却毫不知情;开发企业竞得建设用地后,施工过程中却发现地块有污染并且不符合建设要求,只好放弃开发。众所周知,土壤具有鲜明的公共属性,那么土壤出了问题,到底该由谁负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