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皖环发[2020]53号各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要求,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对2018年7月16日印发的《安徽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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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