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法》以立法形式赋予留置及其适用以合法性,影响深远。但立法之概括性并未解决留置属性的清晰定位及运行的合理规制问题,同时缺乏对留置行之有效的权力制衡体系构建,具体表现为留置适用条件合理性不足,被留置人权利保障与救济缺失,外部监督制衡乏力等。应当兼顾监察体制改革之多重价值追求,以"法治反腐"为指引,在当前监察立法架构下,进一步明确留置的本质属性,确立以分层构建原则为前提,通过细化适用条件与救济路径,明确律师帮助与检察监督制约等方式完善留置适用的规则体系,丰富监察法规制定思路供给,推动留置的法治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