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非遗标示商标的保护不能只保护其文化价值目标,而是要把对非遗标示商标的保护作为非遗衍生知识产权利益法律保护的一种具体模式。对于非遗标示商标,无须要求其认定与普通注册商标一样,在面对非遗标示恶意抢注问题中,要证明非遗商标"在先使用"的属性,并对非遗商标的知名度作出判断。为有效防范非遗文化标示注册商标的非法抢注现象,要明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非遗标示商标的适用标准与条件,根据所要保护的非遗标示知识产权利益进行细分,对《商标法》规定的制度进行创新,以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衍生的知识产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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