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平台迅猛发展,锁定效应下,先进入市场的平台积累了先发优势并大范围扩张,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威胁,亟需反垄断法的规制。但对于互联网平台的竞争调控,现行的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制度在规制模式上仍面临立法类型缺漏、申报标准不合理的问题。完善经营者集中的立法类型、增设申报标准能够有效完善经营者集中制度,回应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