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有着明显的主观、行为特征的区别,也有法益保护对象的不同。强奸未遂案件中,往往伴随着强制猥亵行为。虽然我国刑事法律规范没有明文规定吸收犯,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在主观方面有强奸、奸淫目的的案件,一般以强奸未遂处理。在强奸案件中的强制猥亵行为一般不具有独立评价价值,其中的强制猥亵行为与强奸行为相比,其性质更轻,应当吸收于强奸行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