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如何界定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基于历史、体系、目的等解释方法,合同诈骗行为应当发生在市场经济活动即商事领域中;基于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分别对应于商事与民事领域,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属于商事合同;在合同内涵上,立足于商事活动的主体专业性、活动外观性以及营利性,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仅包括《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法律解释中体现商事活动特点的合同;在合同形式上,基于口头合同便于提高商事效率以及与现行法律相符合的特点,具备商事合同特点的口头合同也包括在合同诈骗罪所指的合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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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