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学体系的建构需要正视逻辑。然而,在中国法学体系的形成过程中,轻视逻辑的传统与西方反基础法学的思潮相汇流,致使法律的独立性、一般性、体系性等基本属性被解构。逻辑的作用和功能被质疑,"穷法达理""尽法达义"的体系思维被忽视,法治逻辑、法学思维等基础问题也缺乏深入研究。主导性的法律思维、法治思维研究,基本是从旁观者的视角进行政治社会学或法律社会学式的研讨。这种把辩证思维与科学、实证方法相衔接的研究思路,不仅缺少与逻辑的关联,而且使得法律的专业化程度明显不足。"辩证逻辑"与"政治逻辑""社会逻辑""现实逻辑"等的结合论,消解了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以及意义的固定性、可预测性等,致使法律难以发挥对社会的改造作用。实现法治不仅需要法律也离不开逻辑,中国的法治现代化需要法治逻辑。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