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量降质升"的趋势,《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亦难以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特点,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缺位、司法处断"一刀切"、社会矫正缺乏规范性和匹配性,难以全面有效应对当下未成年人犯罪形势。应在充分立足我国法治建设与社会现实的基础上,参考借鉴国外少年司法制度中的"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虞犯行为早期干预"等规定,建设"救助"与"惩戒"并重的未成年人犯罪三级防治体系,逐步探索建立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